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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中国)首页登录,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k8凯发官网入口,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首页 海上货物多式联运是现代跨境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商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国际海上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涉及多式联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时,其责任认定常因代理人的多重角色而变得棘手。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多式联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责任认定规则,探讨如✅何在国内外法律框架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A国际贸易公司与B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B公司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代办国际货物出口多式联运业务,运输渠道为“海派”;代理人责任条款适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标准规则,规定代理人在选择第三方承运人时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但对第三方过错行为免责。后货物经国际海运顺利抵㊣达境外目的港,然而在境外公路运输环节,因第三方承运人过失酿成车祸(AB均认可),导致货物全部毁损,A公司遂起诉B公司赔偿全部货值。B公司则辩称:已履行合理审慎义务,且货损由第三方原因引发,其不应承担责任。 国内法通过《民法典》、《海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海上货代规定》”),对多式联运及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且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或㊣限制,但允许其事后向涉案区段承运人追偿;对无法明确损失发生区段的,则适用严格责任。 《海商法》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义为包含国际海上运输的多式运输合同,并规定在无法确定损失区段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上货代规定》:强调认定合同性质,需结合合同文本和实际履约事实;货运代理人应尽审慎义务,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调整多式联运的一般性法律关系,《海商法㊣》调整国际海上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关系,《海上货代规定》调整多式联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是国际社会首次尝试对多式联运进行规范的文件,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主体,称为“本人(Principal)”;采用“网状责任制”,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适用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承担责任。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延续了“本人(Principal)”的表述,但进一步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主体的地位;采用“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明确公约项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确定;若货损发生区段相应的国际法或强制性国内法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公约规定,则适用该区段相应法律。 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删除“本人(Principal)”的表述,代以签订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合同责任的任何人;参照适用承运人的完全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款,且在区分是否含海运、内河运输区段的基础上采取了特殊网状责任制。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未生效),围绕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为中心,引入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概念,采用“最小网状责任制”,限定承运人对合同范围内的运输责任。 1996年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货运代理服务标准规则》,核心内容包括:将货运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扩展至运输、拼装、管理和相关辅助✅服务;根据合同角色划定不同责任,若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FIATA标准规则7.3),适用㊣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承担责任;若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对第三方过错免责(FIATA标准规则6.1),除非未履行谨慎义务。 在实践中,多式联运代理人的合同角色,一般有三种:(1)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与托运人直接签订合同;(2)托运人的代理人: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仅负责具体事务安排,如订舱物流官网、仓储等;(3)承运人的代理人:受承运人委托,仅为特定运输段提供辅助服务托运与承运的区别。 准确识别B公司在合同中的角色,是认定本案责任归属的基本前提。根据本案合同文本与实际履约行为可知,尽管B公司参与了运输安排但未直接实施运输✅行为,案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既已明确其双方为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应以合同㊣文本优先,故而B公司其行为应适用托运人A公司的代理人的谨慎义务规则;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既已约定“代理人责任条款适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标准规则”,B公司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依据该标准✅规则第6.1条的✅规定,主张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过失(A公司认可)产生的损失,符合案涉合同约定。 国际多式联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责任认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和复杂的责任划分。通过准确识别代理㊣人的合同角色,结合合同约定与履约事实,可以有效厘清责任归属,减少争议。本案的裁判结果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提醒各方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需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 笔者建议:(1)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代理人的合同角色和责任范围,尽量避免因条款不✅清引发争议;(2)货运代理人应留存完整的安排国际货物运输全程中的沟通记录,并确保实际承运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资质和能力,遇事及时准确披露,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3)涉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文本需明确责任条款,国际法的差异化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规范性指导,但在选择适用规则时应注意精准表达。